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彰化縣第13屆磺溪美展徵件

彰化縣第13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
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在於提供藝術創作者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以推動藝術創作風氣,歡迎全國優秀的藝術創作者熱情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彰化縣文化基金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贊助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徵件類別: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等6類。
三、參賽資格:凡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皆可報名參加。
四、參賽規定:
(一)參賽作品限為2010年1月(含)以後之創作且未曾參加各種競賽經發表之作品。
(二)參賽作品於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參加其他競賽。
(三)參賽者得跨類,每類限送壹件。
五、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101年3月22日至4月2日(週一)止。
(二)初審日期:101年4 月9日至13日期間。
(三)複審收件日期:101年5月10日至13日(週日)止。
(四)複審日期:101年 5月15日至5月20日期間。
(五)首展日期:101年9月18日至10月7日。
(六)頒獎典禮:101年9月23日(週日)(暫定)。時間及地點另以邀請卡寄發。
(七)巡迴展:101年10月起至12月底(暫定 )安排於本縣鄉鎮市及其他縣市展出。
六、收件與退件辦法
(一)收件時間:規定日期內每日(含週六、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註*週一至週五請送本局3樓視覺表演科;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二) 收件地點: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彰化縣文化局) 。
(三) 收件截止日期:
1、初審:101年4月2日(週一)下午5時整止,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複審:101年5月13日(週日)下午5時整止,親送或掛號郵
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參加初審者信封需註明類別)。
(五)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 參加初審之作品照片原則不退件,欲退件者請自備回郵信封(郵
資請貼足)。
(七)各類獲優選及入選獎次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發函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1、上班日親赴本局領回。
2、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者,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七、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一)初審:請以正楷詳實填寫報名表(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送件。
1、書法、水墨膠彩及油畫水彩類:繳交8×10吋照片1張必要時可加局部放大1張。
2、篆刻類: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3、立體工藝類: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一張。
4、數位藝術類:
(1)數位平面藝術:以能表現作品意念之最佳方式,輸出A4
大小(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貼附於硬裱板上。
(2)數位多媒體藝術:可包含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3分鐘內之作品創作概念或作品片段影片光碟(以AVI或MPEG格式燒錄為主)、或能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及檢附能表現作品意念之A4海報一張(直式或橫式皆可),貼附於硬裱板上。
5、攝影類:請繳交照片1張,長邊限10吋、短邊不得小於5吋。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請於101年5月13日(週日)前依下列規格,繳交原件作品送審。
1、水墨:裝框或卷軸需完整,裝裱完後長邊限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2、書法篆刻:
(1)書法類裝裱或卷軸,裝裱完成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
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2)篆刻類送原印石不得少於十方(需以錦盒裝妥),作品直式
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應加刻邊款屬名。
3、油畫、膠彩、水彩: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以176×142公分為限。
4、立體工藝:
(1)工藝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2)平面作品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最大不得超過108×78公分。
(3)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編織類則不超過20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4)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浮雕含框最大170公分,最小80公分,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精細作品應加墊座,或用壓克力盒裝妥,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
(5) 因考量運送過程之安全,請參賽者將作品放置於堅固木箱內,避免巡迴展運送過程晃(滑)動而遭致損壞。
5、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以61公分(24吋)為準,短邊不小於31公分(12吋)。
6、數位藝術類:
(1) 數位藝術類:以能表現作品意念之最佳方式,輸出
最大限200×150公分 (含裝框直式或橫式皆可),
之圖片,另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式一份,內含
300dpi/CMYK、 TIFF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及轉檔
為72-100dpi/CMYK、JEPG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各一,
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
稱。
(2) 數位多媒體藝術:包含之形式為多媒體影音、數位
動畫等作品。請繳交10分鐘內之作品完整紀錄或示
範影片光碟(以AVI或MPEG格式燒錄為主)、或能
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
明作者姓名。
7、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8、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八、獎勵
(一)磺溪獎:由每類各遴選出各一名,共計6名,頒發獎金曁文化局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二)優 選:由每類擇優錄取,共計18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三)入 選: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四)全興獎:由各類「優選」或入選得獎者遴選出一名,共計6名(若無法於優選作品中遴選,得由入選獎作品中遴選),該獎項須經獲獎人同意後,本局推薦予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評核確認,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及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五)磺溪新人獎:共計1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參賽資格凡本籍或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5年以上者,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首度獲入選以上作品不分類評選出1位得獎者。
九、權責
(一)各類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等情形,報名表等書面資料亦不得偽造,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二)各類「磺溪獎」作品須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
(三)「全興獎」得獎者作品須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利,且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保險:自複審階段開始對參賽作品辦理保險,作品出險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六)得獎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七)凡送件參賽者,視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其他:
(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本局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
務台索取,或由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 /磺溪美展
下載。
(二)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以公
文函知參賽者。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
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314顧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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